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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五)棉花加工企业须有一整套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质、劳动、财务、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七条 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生产加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生产加工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生产场地。场地通风清洁,光线充足,防潮、防霉、防火。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置棉花分级室和检验室。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配备检验棉花、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所必备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企业必须配备懂棉花、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检验的技术人员2至3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一式3份。
  第九条 县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生产安全工作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合格的棉花检测仪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场地租赁协议(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格认定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鉴于2001年是放开棉花收购的第一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002棉花年度继续由供销、农业、纺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的申报。
  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应先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资格认证条件分别进行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并颁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凭资格证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02棉花年度起各类企业均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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