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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收购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分级室和衣分试轧室。棉花分级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衣分试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衣分试轧车1台,籽棉水分测湿仪2台,原棉水分电测器2台,杂质机1台及磅秤、衣分秤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棉花收购企业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量相适应的棉检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必须配备棉检技术人员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必须配备棉检人员6-8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其他棉检技术关键岗位(品级、长度)工作人员应具备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除符合棉花收购企业的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置。棉花加工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作业区,并与收购区、办公区、生活区严格分开。
  (二)机械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设置轧花、剥绒、打包等主要车间。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皮辊长度大于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皮辊机或80片(含80片)以上的轧花机和141片(含141片)以上的锯齿剥绒机及压力吨位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打包机等配套设备。
  (三)加工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加工检验室。棉花检验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玛克隆值仪1台,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分电测器1台,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工技术人员。棉花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加工任务相适应、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加工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应配备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应配备6-8人。其中加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证证书,主要生产工序必须配有一定比例的高、中、初级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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