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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内政办字[2002]171号 200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经过加工的皮棉、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絮用棉纤维是指采用国家标准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皮棉,其中长度16mm(含16mm)以下的棉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
  絮棉制品是指以絮用棉纤维填充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方批准其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第四条 企业从事棉花销售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当地棉花收购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场地。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棉花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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