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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建设局 2002年6月11日)


  为全面完成现代化城市建设任务,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等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要建造拆迁安置房的(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适用本意见。
  二、市建设局负责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房管、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与安置房安置对象的审批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应以镇为单位,由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项目法人,负责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安置和建造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住宅区。
  四、安置房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安置任务,严格执行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件规定,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上报实施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初审平衡,经市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计委上报项目建议书。
  五、市计委应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根据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预期计划、拆迁安置需求面积及拆迁许可证,确定项目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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