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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五)其他按规定应予调整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等问题,按照市政府和市国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产权转让基准价由出让方代表会同市国资办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代表应在企业产权转让前公告,并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低于转让基准价的,由出让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办审核,由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市国资办责成出让方代表组织收缴,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助职工安置费和国有资产再投资。
  第三十条 企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于签订转让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对于转让价款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签订转让协议时可先支付70%(低于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支付),余款3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对于转让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签订转让协议时可先支付50%(低于3500万元的,按3500万元支付),余款3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付款方式或比例、期限确需调整的,报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确认。
  余款付清前,出让方代表要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改制后,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市国资办确认国有资本变动结果,作为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办应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本变动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改制前不得随意出售资产,不得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发生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在企业改制中发现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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