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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二)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资产剥离后无偿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条中第(二)款所列各项资产剥离后移交出让方代表。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对权属已经明晰的资产价值的评定和估算。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法定程序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不得随意高估或低估;
  (二)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应实行权益法核算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须将被投资单位纳入评估范围;
  (四)对于实行成本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的价值评估,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
  (五)中介机构在接到资产损失核销批复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国资办核准。
  第二十二条 依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的规定,市国资办负责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核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产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经出让方代表商市国资办同意,也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进行以下调整后,作为企业产权转让基准价:
  (一)按规定足额抵扣的职工安置费;
  (二)按规定应予抵扣的社会保险费;
  (三)经市国资办认定的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的经营损益;
  (四)经市国资办认定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改制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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