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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七条 原企业经营者出资购买改制企业时,符合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净资产增量中按一定比例折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文下达)。
  第八条 改制企业申请进入资产处置程序时应由企业和出让方代表向市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代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准书;
  (二)由出让方代表制定的改制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意见;
  (四)近3年会计决算报表及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办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招标应每年进行一次,中标的中介机构在年度内可以受委托,从事企业改制的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条 企业改制时,必须委托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大型企业由市国资办委托;中小型企业可由出让方代表委托,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支付,委托协议和付款合同须事先经市国资办同意。同一中介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

第二章 资产清查及不良资产核销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在此基础上,由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在资产清查和审计中,对于应实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须延伸至被投资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于审计结果与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表项目存在差异的,应由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市国资办审核。差异较大的,市国资办可组织复审。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应明确资产权属,对于出资凭据齐全、归属清楚但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及其他工业产权等资产,由市国资办依法组织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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