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2]48号 2002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称企业改制)的步伐,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若干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和《辽宁省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程序的若干意见》(辽国资企字(1998)第1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工作在市体制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论证;
(二)组织产权界定;
(三)监管资产评估;
(四)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或股权管理方案;
(五)收缴并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过程中,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出让方代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出让方代表确定的改制企业名单,论证改制方案;
(二)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三)核批改制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
(四)核准评估报告;
(五)确定转让基准价;
(六)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七)受让方交纳产权转让收入;
(八)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