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
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2]132号 2002年6月11日)
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
一、企业为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7%降为16%,为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维持6%不变;职工个人(含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5%上调为6%。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参照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为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