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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
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2]132号 2002年6月11日)


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
  一、企业为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7%降为16%,为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维持6%不变;职工个人(含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5%上调为6%。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参照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为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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