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1997年成立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中,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2001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省已有西安、咸阳、商洛等6个设区市和19个县区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省、设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构架。3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00余件,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机构建设与全国的总体水平尚有不小的差距,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支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法律援助这种方式和渠道,解决困难群众在法律面前遇到的问题,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