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5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做好我省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定》发布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为了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不顾大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限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经济往来,实行或变相实行地区封锁。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地区封锁对于损害企业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和刚刚培育起来的市场经济体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项工作,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在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中运行。
  二、认真开展消除地区封锁的各项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检查情况于2002年7月30日前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检查内容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