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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
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证券公司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并发给《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应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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