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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限期查处解决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确定的10个环境污染突出问题:1.西安市阎良区、灞桥区、未央区和长安县小造纸污染反弹问题;2.韩城市阳山庄小选矿厂污染和龙门镇炼焦、洗煤企业污染问题;3.华县陕西化肥厂污染问题;4.耀县乡镇煤矿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5.潼关县、洛南县小秦岭地区采金选金等矿产开发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6.宝鸡县、岐山县造纸企业污染反弹问题;7.武功县小造纸污染反弹问题;8.安塞县、志丹县王瑶水库水源保护区采油污染问题;9.神木县、府谷县土炼焦、小机焦污染问题;10.城固县、洋县、汉滨区皂素化工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附后)。
  (三)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4个行业、4条流域和秦岭北麓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1.关中地区的造纸行业污染;2.关中、陕南地区以水泥、石灰、石材为主的建材行业污染;3.陕南地区以皂素加工为主的化工行业污染;4.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污染与生态破坏;5.渭河流域、汉江流域、延河流域和窟野河流域污染与生态破坏;6.秦岭北麓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严查重处
  各级政府要组织环保、经贸、监察、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结合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本辖区查处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名单,逐一依法查处,不留死角,不遗后患。对重点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还要依法处罚的原则,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具体要求是:对于国家明令取缔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企业和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由本级政府取缔,不得遗留任何可能死灰复燃的隐患。对于尚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本级政府实行停产治理。对于拒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存在屡查屡犯和偷排、暗排等弄虚作假情节的违法企业,由环保部门从重处罚,并责令其严格整改。对重点违法案件,由行政监察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的责任。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引进和乱批乱建污染项目,纵容袒护违法企业,干预环保执法的领导者和责任人,应从严追究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查行动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通过环保执法关闭和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的企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防治污染能力,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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