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的各类煤矿及煤炭经营性公司;审批开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煤焦市场管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八)加强煤炭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
(九)掌握和分析全省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炭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财务、公产、接待、督办、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会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机关办公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发展处。
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煤炭科技进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规划;负责新办矿井的申报审批,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技术改造工作,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装备,组织协调重大煤炭基建、技改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协调对外经济协作、技术交流、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工作。
(三)行业管理处(贵州省煤炭生产调度信息中心)。
拟定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整顿工作;核发煤炭生产、煤炭产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全省煤炭生产信息的调度、归口上报、分析工作,协调运销计划的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依照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规范和调控煤炭市场;提出煤炭生产运销衔接和有关政策的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等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四)企事业改革处。
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及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监管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等工作。
(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承办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