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黔府办发[2002]005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撤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组建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正厅级建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承担全省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第一条 职能调整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对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全省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依法监督,实施宏观调控,引导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为企业搞好服务,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组织协调全省煤炭企业产、运、销和煤炭行业对外协作。
(二)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组织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研究拟定全省煤炭行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实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推进省属煤炭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进入市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四)对省属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组织协调煤炭行业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指导协会、学会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