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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任或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任命。
  兼职监事由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公司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单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事、工资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达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7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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