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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2]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派出,对省国资委负责,代表省国资委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设立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省国资委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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