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2002年专项治
理工作的时间确定为2002年5月10日起到9月30日结束,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四个工作步骤及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其进度按以下安排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2002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各地要按《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专项治理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并于2002年6月25日前将方案报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整改。时间为2002年6月25日至7月31日,各地要于2002年6月25日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张贴通告等渠道和方式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公布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警示单位自查自改,停止一切消防违章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行业范围内的排查工作,分门别类确定重点治理对象。
(三)综合治理。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采取各种方式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真正形成整治合力。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2002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完成治理情况验收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政府除适时开展督查外,将于9月25日前派出验收小组对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六、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进行专项治理,该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该罚款的,必须依法处罚。对处罚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措施附后)。
七、几点要来
(一)严格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再次部署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理解《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省政府决定与各市、县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责任状,强化职责,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巩固2001年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工作飘浮和松懈麻痹的思想,切实按方案要求抓紧、抓实当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根除火灾隐患。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对去年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必须从重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任其继续“拖尾巴”;对新发现的火灾隐患,也要彻底根治,再不能成为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