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高层写字楼、综合楼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仅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6.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已被停业处罚或自行停业,但在火灾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重新开业的单位。
四、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仍由各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监管部门配合。职责分工如下:
(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中第1、6、8、9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旅游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2项和旅游商品专卖商(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经贸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3、4、5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10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11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六)建设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7、12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七)工商部门:主要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
(八)监察部门:主要督察政府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九)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配合、协调各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加强执法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