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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一)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主管单位。对已经正式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对社区中客观存在但达不到依法登记条件的民间自发组织,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职责。
  (二)探索建立合理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根据社区现有民间组织和民间自发组织的情况,按照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民间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探索建立以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居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网络体系,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市、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增加对社区民间自发组织的管理职能,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履行培育指导职责。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范围内举办的民间组织实行块块管理。自上而下依照规定或经上级批准成立,且已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老龄协会、志愿者协会、计生协会和残疾人协会等仍按条条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社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标准的社区自发组织,按规定纳入规范登记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根据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自下而上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级核准备案。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管理办法,对其活动内容、方法、范围、原则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与居委会一起对其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实施有效管理。
  三、加快培育发展,实施全方位整合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的调查研究,掌握底数,分析问题,寻求对策,结合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市提出的任务,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明确民间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二)积极发挥现有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要及时向已经规范登记的市、区市两级民间组织通报社区建设的需求信息,引导其积极投入社区共建,与社区民间自发组织形成合力,为社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广开门路,提高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化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福利和体育等民间组织。
  (四)重点扶持为社区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自发组织。各区市可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转变为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予以奖励。重点支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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