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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青办发[2002]007号 2002年6月24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间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在社区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为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社区民间组织是指由组织和个人在街道、居委会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民间组织。其中包括,街道自下而上形成的票友队、健身武术队、老年文艺队、美术活动小组和球类活动小组等以文化、艺术、健身为内容的自发组织,居委会的小型托老所、托教所、敬老院、体育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站等从事社区公益事业的自发组织。当前,社区中很多自发开展活动、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民间自发组织,一方面因为没有合法身份,其活动得不到广泛认可,积极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其活动行为不规范,给社区规范管理带来了困难。已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缺乏系统规划,随意性较大,影响了社区工作的效果。同时,社区建设中存在政府推动力不断增强与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与社区自治宗旨、社区软硬件不完善与居民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等矛盾。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为依据,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大胆开拓,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化程度和民主自治水平,努力解决社区管理层次低、社区服务队伍不稳定、服务不经常、载体缺失等问题,引导社区民间组织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管理力度,构建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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