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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八)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九)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液化气体、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整治,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5天(7月1日-15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遍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行动,狠抓落实。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1个半月(7月16日-8月31日)。各市、县要组织调查,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主要危险源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整治。与此同时,全面部署、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9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开展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达到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从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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