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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未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行为。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强制其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槽罐,下同)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的压力容器按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查检验。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整治,对生产安全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购销等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员、销售和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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