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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2]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及2002年2月7日、5月14日两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国家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顿治理。通过整治,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剧毒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从业单位;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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