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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
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
(宁价工[2002]191号 2002年6月12日)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需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和居民小区试行趸售办法的请示》(宁水经字[2002]第38号)。为规范我市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2]407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下列物业管理单位实行趸售价格销售自来水。
  1、有二次增压设施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单位;
  2、总表集中供水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二、自来水趸售价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你公司与物业管理单位在5%~10%的优惠幅度内协商议定,同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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