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市居民初次就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就业登记检查。对无就业愿望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或推荐就业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4、市计委、经发局、贸发局、外资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收集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情况,按季度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多招收本市居民;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搜集空缺岗位,优先推荐本市居民;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空岗调查。列入市政府规定须使用本市居民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劳动力市场发布信息。
5、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建立劳动者接受终生教育制度。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重点向社区转移的需要,以及社区就岗位需求特点,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资格认定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与从事岗位相符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6、建立失业保障基金预警预报制度,确定登记失业率和失业保险基金预警线,定期监测失业波动情况,并预测发展趋势,以便政府及时调整居民就业政策。
五、健全本市居民就业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1、各级政府应把本辖区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政府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决定本辖区居民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产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促进本市居民就业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2、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促进就业资金以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要联合成立工作班子,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开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岗位清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和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的,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