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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3、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与多种就业形式(灵活就业等)相关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相关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城建等)要为灵活就业者提供优惠政策。
  4、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附加。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可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和以本市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在一年内自行找到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者,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再就业补贴。
  6、本市农村户籍劳动力、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人员、农村户籍技校、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以参照外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7、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就业,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相应就业服务费改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按1.5倍支付;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应的就业服务费改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给该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免费寄存档案五年,五年后减半收费,所减免的费用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
  8、市、区要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来源,财政每年要安排足额再就业资金,资金来源可按各级财政上年度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予以安排,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居民就业服务制度和再就业培训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失业登记和建档工作;要面向本市居民,定期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其就业。力争二至三年内在各区建成一个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同时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综合治理,取缔非法职介机构。
  2、建立市、区、街道(镇)以及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的就业服务网络。街道(镇)原劳务站与劳动保障服务站合署办公,并在社区居委会或村设立服务点,具体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等工作。办公场所由区、街道(镇)负责解决,工作经费及办公设施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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