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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4、国家机关、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如门卫、勤杂人员等)以及各级财政提供资金的公共事业单位中除本市紧缺的技术工种(如高级电工、水电工等)外的劳动就业岗位,必须招收本市居民;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若已使用非本市居民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不得续签,临时聘用的,应予以清退。各相关单位必须在2002年7月31日前将应清退的人数、从事岗位情况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清理岗位情况,对清理出来的岗位要实行“公开信息、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清理后的岗位主要招聘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先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推荐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登记、初审,各级进行分类、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汇总、分类、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上述单位不清退或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而自行招收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5、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以及社会福利等岗位,要通过竞争优先招收本市居民,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招收人员的广告应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
  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指被国有、集体企业分流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协议期满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夫妻均失业或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征地后办理“农转非”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认真落实促进居民就业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即企业当年安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实现就业的,五年内用人单位应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在五年内用人单位可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本规定实施后,《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1号)文件中关于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由再就业资金补贴给用人单位作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充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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