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2002年6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积极扩大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厦门市常住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居民)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指导本市居民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
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控制就业岗位的减少并尽可能地为本市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本市居民要正确认识自身能力,不能盲目等待观望,要积极主动走出家门,抓住时机参与岗位竞争,尽快实现就业。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居民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正确引导本市居民的就业导向。通过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尽快形成居民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提供扶助的就业格局。
二、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1、鼓励创办为大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中小企业,扶持发展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镇)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社区的家政服务、生活护理和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业。加快农村“两化”进程,开发为农村居民服务的科技咨询、农产品销售、运输服务等就业岗位和为岛内国有企业易地搬迁提供配套服务的就业岗位。
2、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组织本企业的富余人员从事辅业生产或到外单位提供服务。加大扶持现有国际劳务合作公司的力度,建立与国际市场、本市劳动力市场相互衔接的信息合作网。根据国际国内劳务市场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
3、努力推行有组织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和钟点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