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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划分县、乡收入范围,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乡镇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保证乡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取消乡镇统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用于弥补乡镇因农村税费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
  (三)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认真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乡范围内增收,由县、乡财政支配;县、乡镇范围内减收,也由县、乡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
  三、正确处理设区市、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障基层政权运转所必需支出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正确处理设区市与县、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设区市、县本级集中财力要适度,并适当向乡级财政倾斜,照顾乡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县、乡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的县、乡,各设区市要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县、乡之间财力差异。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力求科学与规范。乡镇除了将上级对行政村的补贴、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落到实处外,对困难行政村还要给予必要的补助,使大的行政村正常经费每年不少于2、5万元,小的行政村正常经费每年不少于2万元,确保行政村的正常运转。
  五、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六、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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