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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赣府字[2002]28号 2002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2年6月10日)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0)134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应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与乡的事权。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权,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乡镇管理,适合县管理的收支上收县市管理,做到责权结合。
  (二)统筹兼顾,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使乡镇财力能够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支出。
  (三)科学规范、合理公平。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力求科学规范,做到公平合理,并逐步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合理划分县、乡收支范围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原则上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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