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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城市道路中有关电力设施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城市道路中有关电力设施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城市道路建设中电缆入地、线杆移位等问题,促进电力设施和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现将城市道路建设中有关电力设施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新修、改造城市道路,要求原有电力设施移位或电缆入地的,费用由道路修建单位解决。市修道路由市财政从电力附加费中解决,资金列入道路概算和城建计划,随工程进度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业主单位,工程结束后随道路工程一同决算;区修道路由区政府解决。
  二、在新修、改造城市道路中,电力部门随路新架设(铺设)电力设施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解决。
  三、在已有城市道路上新架设(铺设)或改造电力设施的,架设(铺设)或改造单位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破路费、占道费、道路恢复费等相关费用。
  四、新修、改造道路,地下管线要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要在道路交叉口预埋地下管道。道路建成后预埋管道由道路建设单位交市政部门管理,由使用单位租用;租用费用上交财政。凡有预埋管道的道路,不得横跨破路,不得跨路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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