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2002年,两市政府应代缴的利息税和应返还的营业税,要在每季后15日内落实到位。对农村信用社新增、转存和留存1年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税,两市政府继续代缴,对以农村信用社存单办理抵押贷款的储户继续给予贴息。对农村信用社继续实行免收宣传费、免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减收案件代理费等优惠政策。
6.加大宣传力度。在两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设立宣传专栏,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恢复信誉。
(二)人民银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搞好金融服务
1.加大监管力度,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化险工作。继续实行驻社监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责任制,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密切监控风险变化动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人民银行做好汇报和建议,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
2.加强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再贷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2002年一季度,完成对农村信用社2001年度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和扭亏增盈真实性的检查工作。
3.实行支农再贷款和清收盘活工作挂钩政策。根据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实际数额,按20%的比例追加两市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限额。2002年,为支持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村信用社培育新的存款增长点,改善经营状况,可先按考核目标的20%追加两市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限额。
4.加强对两市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2002年,对两市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两次谈话、一次法规执行情况的考核,其中,3月底前完成对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2001年任职情况的考核,对不具备任职条件或存在严重违规的取消任职资格。
5.人民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办理再贷款手续方面继续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6.严厉惩处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对有违规经营行为,搞不正当竞争及诋毁农村信用社形象者,一经发现,严加处罚。
7.化解风险和业务发展并举,逐步增加新贷款的发放,用新增存款的30%归还紧急再贷款、20%补充存款准备金、50%用于发放小额农户贷款,按季进行考核兑现。
8.人民银行同意巩义市联社用再贷款偿还一半的拆借资金计13528万元,新密市联社将5700万元的拆借资金全部偿还,并由河南省信用合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巩义、新密市联社拆入资金的利率,争取把拆借利率降低到2.4%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