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办纳(免、抵)税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调账,冲减退运当月销售收入。企业进行“免抵退”申报时不必申报原退运货物出口时销售收入。
2、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且审核通过,有应退税额的,补缴退税款。入库金库为主管退税机关中央级金库。
补缴退税款=退运货物原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对于企业原退运货物已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且审核通过,没有应退税额的,企业应在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冲减销售收入的月份, 以负数形式在电子申报中录入申报。
(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生产企业可凭《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加工协议到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后,生产企业应持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发票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应予补税。
(五)《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基层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基层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基层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生产企业用于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稽查局应加大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要注重对有退税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进项发票真实与否、是否自产货物、延期申报纳(免、抵)税,不虚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等情况,与基层管理部门、基层退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共同保证“免、抵、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打击偷、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