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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负责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电子信息审核结果复核; 
  4、负责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5、对有“免、抵”税额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下发各基层退税部门进行调库。
  6、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进行退税评估,对评估疑点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嫌骗税业务进行调查;
  7、负责“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工作;
  8、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9、负责全市“免、抵、退”税政策的管理;
  10、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免、抵、退”税工作中的防反骗税工作。
  八、相关证明的开具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持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基层退税部门应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核销完送交海关前,应持进料加工手册到基层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按规定记账后,应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原材料账(复印件)在每月纳(免、抵)税前,将当月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报送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根据企业资料,在每月8号以前将企业上月《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审核完毕返还企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未能出口核销,海关予以补税的,生产企业应在入账当月,凭海关补税缴款书,进口原材料账(复印件)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红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予以调整。
  (二)《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六个月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向基层 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基层退税部门经审核企业已进行纳免、抵税申报且未办理退税后予以出具。
  (三)《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企业须调减出口销售收入,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到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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