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补增值税税额=缺单外销发票销售收入(POB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对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企业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对已补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通过的,不再办理退税。
5、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免、抵、退”税资料按现行资料规定装订;
6、“免、抵、退”税资料由基层退税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7、企业电子申报规定具体录入办法、基层退税部门电子审核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免抵”税款调库及退库程序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基层退税部门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明细表、退税申请书,进行复核。对需办理退库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对有“免抵”税额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下发各基层退税部门。由各基层退税部门主管局填发“更正通知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
(六)“免、抵、退”税的调整
每年清算期6月30日前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上一年度“免、抵、退”申报资料,基层退税部门应在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与基层管理部门核对,以基层退税部门审核通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记账和纳(免、抵)税申报,基层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层退税部门发现的应通知基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八)实行免税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免税后,应在免税后6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联)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单证不齐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对出口销售收入(FOB价)按内销征税。
(九)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货物自行加工报关出口申报免税后,出口企业应在6个月内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七、“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