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以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计算,将合格完整的单证(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已核查无误)按照原纳(免、抵)税申报时填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顺序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生成申报电子数据,打印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和其他报表一同装订,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如果有缺单的,企业应填写《“免、抵、退”税缺单申报表》(手工,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基层管理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2、资料申报。生产企业按纳免、抵税所属月份,在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正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同时附送将以下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三暮途穷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3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联);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管理局盖章原件);
(9)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10)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需要退税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3、基层退税部门应审核原始单证的合法性及根据外部电子信息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电子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基层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征税税率等项目审核“免、抵、退”税申报逻辑关系和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审核完毕,履行签批手续后,连同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送交主管退税机关。对有退税的,连同《退税申请书》一并报送。
4、超过纳(免、抵)税申报期6个月内仍证不齐、外部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向基层退税部门进行申报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填发“免抵退工作联系单”,转基层管理部门5日内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补缴税款。基层管理部门在企业补税后将企业缴款书复印件反馈基层退税部门。出口企业不得将已缴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