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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式三份,管理局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资料附送一份);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基层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转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企业免抵退申报资料中一份);
  (4)《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手工,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基层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转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企业免抵退申报资料中一份);
  (5)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经基层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6)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8)其他税务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1)附送退税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正确,章戳齐全清晰,装订整齐。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应与企业出口销售账顺序一致。计税依据以外销发票收入(FOB价)入账为依据,当期发生的运费、保费的调整数和退关退运收入单独列明负数冲减。
  (3)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如下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
   a、“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b、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企业当月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c、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写“本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4)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
  (5)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合计应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5、6栏合计相等。
  (三)基层管理部门接到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后,在7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联、《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1联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等资料作为管理资料存档。将上述两表第2联17日前转基层退税部门,同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附表(3、4联)在22日前返还企业。生产企业应根据审核意见在下月纳(免、抵)税申报中予以调整。基层退税部门对基层管理部门转来的已签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月报表》及明细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主管退税机关(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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