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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零计算,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部分结转下期参与“免、抵、退”税申报。
  (六)对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顶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即出现负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七)凡未按规定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企业,其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八)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五、本规程以下所称基层管理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设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科、重点税源管理科、中小企业管理科(五市指管理分局);基层退税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业务科(五市指税政法规科)下设立的退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
  (一)入账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作销售账。
  2、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入账。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基层退税部门备案,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二)纳(免、抵)税申报程序
  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纳(免、抵)税和“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相关数据,并要按现行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远程申报,同时向基层管理部门报送增值税纳申报表等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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