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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制度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必须采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予以推进。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通力协作,保证改革的成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规范管理。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在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的同时,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办法,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确保乡(镇)机构、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规范征收行为,强化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繁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依法征税,依法减免。要在农村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农民理解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缴纳农业税收。同时,坚持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搞好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三)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
  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转,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乡(镇)机构和公务员队伍:一是彻底清退编外和临时聘用人员;二是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20%,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三是清理和整顿执法队伍;四是继续做好撤乡并镇和村社合并工作。支持乡村干部、村社干部交叉任职。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各部门不得要求上下对口,干预乡(镇)机构改革。
  (四)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的基本支出
  按照办学规模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实行教师竞争择优上岗,试行校长聘任制,对不符合教师条件的及其他富余人员予以辞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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