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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3.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确定为70%。民族地区农业税税率按照“不高于原农业税负担水平”的原则从低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按全省2000年中等稻谷收购平均价1.07元/公斤执行,保持3年不变。
  5.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灾情减免实行“即灾即减即免”。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确定农业特产税政策。取消原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生产或收购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宅旁隙地种植和间种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不得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收取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对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统一采取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附加比例统一确定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20%。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原由乡(镇)、村集体负担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可以继续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的集体公益事业金。
  (八)征收主体和方式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在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地方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集体公益事业金以征收代金为主。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也可以征收实物,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由粮食收储企业接收,按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结付价款并扣缴农业税及其附加,农民在当年内可分夏秋两季或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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