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
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乡(镇)统筹费,即: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卫生、文化、广播、乡村道路修建维护等8项费用。
取消乡(镇)统筹费后,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必需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农村卫生、文化、广播等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修建维护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视财力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农村例、学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及随屠宰税收取的附加、基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征收。
(四)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目前,我省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税费改革前当地农民负担的“两工”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个;2003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个;2004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5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一律不得再向农民筹资筹劳。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一步到位,今年即取消“两工”。
“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筹劳每年劳平不超过10个,筹资每年人平不超过15元,并接受群众监督。筹资与筹劳,只能取其一。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将通过后的筹资或筹劳方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具体按《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轮承包后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个别农户的承包面积确有不准确的,由村委会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农业税征收机关认真核实,如实确定。但一律不得扩大范围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准随意增加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第二轮承包后,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可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其农业税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核定农作物常年产量。各县(市、区)、乡(镇)在测算出全县(市、区)、乡(镇)的平均常年产量后,对不同质量不同条件的土地实行差别常年产量,经农户认可后,张榜公布,落实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