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财政对粮食商业企业职工的工资补贴,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43号文件规定到1995年止。考虑到粮食企业转体的困难,以后年度对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水淹区的粮食特困企业仍适当给予补助。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下达。
3、粮食补贴款的拨付。各地要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粮食补贴预算要优先安排,保证到位。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建立粮食补贴专户,拨给粮食部门的各项补贴资金均实行专项调度,专户拨补,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省财政将通过预算扣回补贴资金并加收利息,同时依照有关财经纪律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完善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总额包干。包干基数由省根据各地1998粮食年度平均超储库存和省定补贴标准确定。包干如有超支,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使用,但只能用于粮食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地要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支持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促进顺价销售。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粮食收购贷款的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抓紧做好陈化劣变粮食处理和历年粮食损失损耗核销工作
(一)各地陈化劣变粮食的处理,必须经粮权所属的同级政府批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最低销售价格,分期分批进行处理,原则上要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按照粮权所属分级负责的原则,销售陈化劣变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储备粮、定购粮的,由粮权所属同级财政承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制定。
(二)在1999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组织的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的基础上,具体核实各项粮食的损失损耗,根据粮权所属原则和责任情况,对历年粮食损失损耗尽快作出处理。由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