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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0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涉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中需要继续执行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一)范围和内容
  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粮食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盈亏列市州财政预算管理(含已下放的衡阳、郴州、永州3市)。内容包括粮食商业、粮油工业、饲料、运输及其附属企业财务,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等。列市州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原交省财政的所得税收入留给市州,用于粮食系统发展生产和消化挂账,省不进行基数划转。省粮食局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仍列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补贴基数核定
  1、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经费支出以及粮食商业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由省按照1994年补贴并适当考虑粮食部门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其中:市州的经费如数划转给市州,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本级部分列省级财政预算。
  2、农村灾区、贫困地区需救助人口口粮调拨费用,由省财政根据市州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
  3、考虑部分粮食调入地区实际困难,由省财政对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非农业人口口粮区外调入运费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专项包干使用。
  (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处理
  1992年3月底以前的政策性挂账由中央财政贴息,省财政逐年予以弥补,经营性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1992年4月至1994年底发生的财务挂账通过认真清理,分清政策性挂账和经营性挂账,政策性挂账及其弥补前的利息属哪一级政府造成的由哪一级负责弥补,经营性挂账及其利息由企业解决。
  (四)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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