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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应委托由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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