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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经相应组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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