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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篇、章、节、目的标题序码一律使用汉字;子目用黑体字以示区别。
  (三)篇、章、节的标题各占一行,居中书写;目及子目的标题空两格书写。
  (四)篇、章、节、目要以事拟题。标题要准确、醒目,层次分明,统属得当。
  三、文体、语言
  (一)一律使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记述使用陈述句式、顺序方法与白描手法,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二)文风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空话、套话、大话。在使用判断同和定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三)语言要言简意明、文约事丰。要与论文、总结、教科书、通讯报道、文艺作品的语言相区别。
  (四)不能文白杂糅。
  四、用字、标点
  (一)文字一律按1992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施行,切忌使用不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古人名、地名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者,可用繁体字。
  (二)标点符号,按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颁《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使用。
  五、数字
  (一)数字的用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新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二)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时,引文内的数字按原来的书写法,不做改动。
  (三)为了表示分寸,数字前后允许适当使用“近”、“多”、“许”、“左右”等词语。
  (四)志稿中的数量,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达,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五)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
  (六)有小数点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纪年、时间
  (一)纪年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用中国朝代年号,除民国用阿拉伯数字纪年外,均用汉字数字纪年,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1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其他直书年代。如“秦始皇26年(前221年)”、“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清雍正3年(17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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