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志资料,均为经过核实考证的历史文献、档案和口碑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建国后的统计数字,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统计部门没有的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数字书写,按照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
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3月以前使用的计量单位则照实记载,必要时换号注明其换算值。
十三、本志各卷均实行三级审稿,卷首、卷末、地理环境、人物,由《宁县通志》编辑部组织有关委员、专家初审;再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复审;经报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终审、批准出版。通志各分卷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初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委员、专家和各专志负责同志共同复审;经通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终审。凡涉及党的路线、决议、方针政策、民族宗教和重大事件等问题,必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宁夏通志》是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主持编纂的省(区)级志书。为使全志文风统一、行文规范化,特制定《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一、编排
(一)《宁夏通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体为主。
(二)《宁夏通志》结构门类分为20卷,分卷出版。每卷封面、书脊、扉页需标明宁夏通志第×卷××××。
(三)《卷首》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序、凡例、总目,行政区划图、地势图、交通旅游图和总述,大事记。
(四)各分卷前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分卷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分管编辑、编写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目录,必要时加编纂说明。
二、标题、层次
(一)各分卷设篇、章、节、目4个层次,必要时可设篇、章、节、目、子目5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