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禁煤区内燃煤锅炉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实现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3年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市政府决定,我市禁煤区内的146家单位共220台4吨(含4吨)以下燃煤锅炉(名单附后)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气、电、油),同时拆除原有燃煤锅炉和烟囱。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改造的,由市环保局核实、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期限,放宽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2003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