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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执行“一费制”的地区和(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室公用的水电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教电[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1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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